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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浅议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

时间:2024-03-20 10:30:47
基层反映:浅议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本文共7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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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首先是实行涉法涉诉信访分离制度,引导信访群众按规定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限定在司法体系内部,由司法机关依法统一解决,充分体现出以法治国理念,对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涉诉信访行为。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种事项时,具有浓厚的规则意识。把涉法涉诉信访限定在司法体系内部进行处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信访,减少当事人闹访、暴力访等不理性和极端行为。

有利于法院独立审判,提高司法权威。目前存在的一些信访案件“特事特办”、“法外施恩”等情况和做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造成对方当事人上访或其他当事人效仿,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奇怪现象。把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避免了其他机关以督办的方式对法院审判工作施加影响,有利于法院独立审判,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

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提升裁判公信力。减少因少数当事人在信访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极端手段,造成法院有意拖延判决时间或者在判决结果中照顾上访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有利于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体现法的秩序价值。争议纠纷一旦被作出终局判决,不但拘束诉讼当事人服从裁判,也拘束法院按生效裁判去执行。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有利于避免败诉方当事人无休止地信访缠访而造成人民法院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耗费,充分发挥法律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信访处置效力。实行诉访分离,对司法程序终结,但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等客观合理因素来信访的,通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综合治理等手段统筹解决,积极救济;对不具有“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无理信访,则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置。从而在整体上有利于提升涉诉信访矛盾纠纷的化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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