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进一步完善“失独家庭”帮扶政策的意见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失独家庭出台了一些的关爱政策和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现这些举措与当前社会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中的有些规定也不尽合理。2008年出台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 双方或本人年满49周岁,即可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但由于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社会知晓率不高,很多失独家庭无法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而且规定中明 确“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申请登记时间,逾期视作主动放弃当年的扶助资格”,这项规定显然缺乏人文关怀,应当予以调整。
2、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据了解,现行的涉及失独家庭的政策,目前只有计生部门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而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中心等均未出台针对失独家庭的政策性补助政策。
3、社会对失独家庭、失独老人的关注度不够,社会参与面有待进一步拓展。
二、相关建议
1、加大对“特别扶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了解并进一步摸清失独家庭,尤其是失独老人的基本信息、现状、数量及需求等,将党和政府相关政策、社会的关爱温暖及时传递给他们。同时,及时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为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2、进一步加大对失独家庭、失独老人的社会保障力度,优化相关帮扶及保障政策。一是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二是对逾期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失独家庭,扶 助金仍予以补足,可从市区计划生育专项经费、慈善基金或街道“急难愁”经费中列支。三是调动多部门积极性,加大保障力度,由人口计生委牵头,联合民政、医 保、社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参与失独扶助工作,为失独人员购买综合保险等。四是在人口计生委或老龄委下设失独老人监护管理机构,承担失独老人法定监护 义务,在失独老人生病住院需术前签字时,由该机构履行监护和签字义务。
3、发动各方共建精神养老体系,切实落实“关爱失独老人精神抚慰”的措施。一是推进政府温暖工程。在各街道(镇)建立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上,参照 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失独老人乐园;从全市的养老院中挑选1—2家,作为以收养失独老人为主的养老院。二是强化社会关爱帮扶。发挥居委会工作优势,有序地组 织开展邻里关爱、逢年过节家访慰问等活动。三是组织志愿者队伍。引导鼓励支持民间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开展各种关爱失独家庭活动,招募有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 的社会组织或青年志愿者与部分失独家庭结成爱心对子,在情感上予以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四是引导失独家庭开展自救和互救。在目前养老保障不足的状况下,失独 家庭可以通过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换取“居家养老”服务等,在失独家庭间试点开展互救活动,抱团取暖、共度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