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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时间:2024-04-22 10:30:59
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本文共3670字]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持续推进生态华坪建设,切实提升我乡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打造鱼米之乡、生态宜居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九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把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与创建美丽乡村紧密结合起来,科学规划,明确责任,广泛宣传发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长效机制,落实各项措施,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从而打造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面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成立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生态保护工作站,主要负责全乡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各村及驻地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响应,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共建和谐社会,共享发展成果。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村委会为本村范围内第一责任主体、各驻地单位为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第一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责任主体负责各属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落实。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分级负责。

(三)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的原则。在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正面典型的同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消极应付、落实不力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和曝光。

三、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特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担任工作组组长,乡人民政府乡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副科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站长由各中心、站所主任、所长担任,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具体工作。

四、目标和任务  

(一)农村环境卫生的治理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辖区内经销点、小卖部不再无偿提供塑料袋,提倡使用布袋、菜篮子等工具替代塑料袋。塑料袋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适当费用,经营户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多次违反者,上报有关部门取缔其经营资格。    

2.建立健全村级卫生文明公约,将卫生责任区落实到户。以村为单位修建垃圾房,确定专人定时清除垃圾,每月底进行一次清洁大扫除,每户房前屋后为该户清扫责任区,要保持整洁。 

3.街道所有商户、住户及驻地各单位开展“四自一包”,明确卫生责任区,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持干净清洁,各住户、单位必须对卫生责任区卫生情况承担责任;垃圾入箱,不得乱堆乱放建筑物料,街道不准乱张贴广告、乱拉横幅,严禁向河边、坎下倾倒垃圾。  

4.各行政村主干道两侧50米内,无白色污染、草垛及其它堆积物;拆除紧邻公路影响村容村貌、路容路貌的破旧废弃房屋、厕所;取缔占道经营的经销点、小卖部;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乱停乱靠;主干道公路两旁行道树至公路路基边坡范围内不得放养、拴系牲畜;主干道旁要做到常年整洁、清洁。  

5.各村景区内各景点不得出现白色污染、草垛及其它堆积物,景点周围杂草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美观。  

6.山庄、农家乐保持厨房、餐厅清洁,垃圾收集设施完善,厨余垃圾、污水不乱排乱放。  

(二)林区、坡地植被保护  

1.对于挖根、挖药及其他毁林行为,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2.在山地坡度25度以上坡地逐步进行退耕还林,鼓励在坡度25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防治水土流失。  

3.各村辖区内天然林和坡度在46度以上的森林和河流两侧的森林,严禁采伐,村级护林员要切实发挥监管作用。  

4.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依据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力度,严查林区用火行为。  

5.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毒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三)水源地的保护  

1.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2.河道沿岸严禁从事养殖及工业生产活动,如有发现,立即取缔。严禁向河道内倾倒生活垃圾、矿渣废料、建筑废料等,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水。  

3.乡域内所有河道及两侧不得出现白色污染、草垛及其它堆积物;要按照“河面无漂浮物(杂草)、河中无障碍、河岸无垃圾”的要求做好保洁工作,保洁面达到100%。  

4.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天然林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严禁非法捕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3.禁止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4.严禁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5.严禁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6.严禁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五)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1.乡域内所有新建房屋、设施,必须经由乡政府审批后方可动工。建筑材料不准占道乱堆乱放,建筑垃圾不准乱丢乱倒,以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任停工并进行严肃处理。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3.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上报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或者关闭。  

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水源及破坏公共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其责任,责令整改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村、各驻地单位要分别制定切合实际的活动计划,分级召开动员大会,对各项整治任务进行详细分解和全方位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行动的积极性,为生态环境治理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先急后缓、尽力而为地逐步推进。各村、各驻地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具体领导,集中主要精力和人力,认真进行生态环境的全面整治,确保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同时,乡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各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着重培育示范典型。  

(三)检查验收阶段。各村、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评,乡政府对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统一组织检查,重点考核活动开展成效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各村、驻地各单位要按照任务采取倒计时措施,做到天天有进展,处处有人管,把好质量关,绝不超期限。  

(四)巩固提高阶段。将检查的结果予以通报,作为各村、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总结经验,摸索切合我乡实际的做法,进一步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党员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实践之中,推动活动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岗双责”责任机制。各村、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责任感。乡政府进一步调整充实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村、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村书记、村主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各村和有关责任单位分管同志要做到专人专管、权责到位,要制订有力措施,安排一定财力,用于各项整治项目的投入,高标准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二)全面发动,广泛宣传。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加强教育,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成为全乡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广大共产党员要按照保持党员先进性的要求,积极投身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来。要把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与提高群众的文明素养结合起来,结合文明乡村以及卫生乡村的创建,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克服不文明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俗。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努力营造全乡干部群众团结一致、人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狠抓督查,严明纪律。始终坚持专项督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及时督促检查通报工作情况。乡纪委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时限,认真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把创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村领导班子及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进展快、任务完成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动劲不大、效果不好的要通报批评;对那些落实不力、贻误工作,甚至影响到工作总体进展的,要坚决追究责任。特别是驻地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坚决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凡是政令不畅、消极对抗的单位,乡党委、政府将及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情况,采取措施给予严肃处理。  

(四)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乡政府将专门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定期召开现场工作会议,督促工作有效落实;各村、各驻地单位要每月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自查自纠,不断强化责任,认真总结,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生态保护工作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巡查,对整治成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整治效果不明显的通报批评,力促我乡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再掀新高潮,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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