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指标月度评估办法
为树立高质量发展导向,迈开追赶超越的步伐,动员全市上下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做到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二、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共16项。其中,月度指标12项,分值69分;季度指标4项,分值31分,合计10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见附件)。
三、评估办法
评估采取目标完成计分法和争先进位计分法。
目标完成计分法:指标完成年度目标即得该项指标满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
争先进位计分法:完成实绩最高的县(市)区得该项指标满分,其余按高低排序计算得分,第二位得满分的95%,第三位得满分的90%,以后按5%依次递减。
地区生产总值增幅采取“目标完成计分法”+“争先进位计分法”,完成8%的目标得4分,未完成不得分;超过8%的,按照争先进位法计分,实绩最高的得满分6分。其余指标均采取“争先进位计分法”。
四、组织实施
1.组织分工。评估由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市发改委具体实施,市统计局负责相关数据扎口,对数据的真实性和逻辑性进行严格把关。
2.具体实施。各指标数据来源部门每月18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每月20日前将数据汇总给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形成评估结果,经市委办、市政府办审核后,每月25日前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3.结果运用。在地区生产总值增速达到8%、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达到8%、财政八项支出增速达到10%的基础上,对月度评估总分前三名的地区,在“四个全面”综合考核中予以加分,每次第一名加0.5分、第二名加0.3分、第三名加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