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制作合同
承揽制作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户外广告制作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加工承揽项目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内容
屋顶广告牌为钢结构,喷绘画面,飞利浦外照灯,板面尺寸为长 米*高 米,门脸牌匾为铝塑板板面,铁字加霓虹灯,板面尺寸为长 米*高 米。
3.1 工程造价
(1)屋顶钢结构部分制作施工费:¥ 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2)门脸牌匾霓虹灯及大字制作施工费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3.2 施工日期:
屋顶钢结构部分制作及安装时间为门脸霓虹灯大字部分制作及安装时间为
3.3 乙方保证工程质量,霓虹灯保修一年。
四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一周内付40%即 ¥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另付50%即 ¥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保修期满后付10%即 ¥ 元(大写: 元整) 。
五 质量与验收
5.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
5.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六、乙方责任
6.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质量要求及时准确的完成承揽工作。
6.2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6.3 乙方保证工程质量,霓虹灯保修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一年。
6.4 在霓虹灯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24小时内维修,48小时内及时修复。
6.5 在承揽制作期间,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七、违约责任
7.1 乙方在施工中,涉及用火、用电、电焊、高空等高度危险作业时,应采取严密的安全保护措施。若出现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或经济财产损失,均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7.2 制作、设置过程、管理修缮、拆除过程中及发布期间,如因广告牌倒塌、脱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甲方、乙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不论乙方能否预知、是否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乙方都负有单独处理、解决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7.3 甲乙双方有任一方违反合同行为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八、其他有关事项
8.1 合同签署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9层
8.2 如因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规划、拆迁因素影响,须提前终止合同。双方按实际发生时间结算,多退少补。
8.3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5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揽制作合同2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乙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鉴于:
乙方委托甲方加工如下机械设备:
合计金额(含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保修期限条款
1、产品质量按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执行,机械设备生产完成后,由乙方在收到设备之日起 日内按照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甲方派员协助安装调试,若乙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必须在货物验收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如超过此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乙方质量要求。
2、乙方确认的收货人为,职务为号码为: ,收货人验收意见视为乙方的验收意见。
3、甲方为设备提供但易损件除外)。
二、交货时间及交货方式、运输费用的承担
1、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向乙方交货。
2、乙方指定,甲方须将货物运输至:
3、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委托货运公司进行运输,货物运输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乙方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货物交付给乙方之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货物运费由甲方承担。
三、配件提供条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配件:
四、定金及预付款条款
1、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若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后续定做款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先付款后提货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折抵定做款。
2、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预付人民币币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作为预付款,专款用于机械设备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若乙方不履行先付款后提货义务或违约不履行合同其它义务,无权要求返还上述预付款。
五、货款的结算、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必须汇入下列甲方指定的账户,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能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款项: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甲方账号发生更改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迟延通知或未通知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收到货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定做物机械设备,必须按逾期交货部分的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 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约定的款项,甲方有权延期交付定做物;
(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乙方逾期 个月不履行先付款后提货的义务,甲方有权变卖定作物,变卖价款归甲方所有;
(4)乙方支付定金后,超过 个月不按约定支付约定的预付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5)乙方应及时验收并做书面的收货确认,乙方迟延验收或不做书面收货确认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迟延验收或不做书面收货确认时间超过____日视为乙方无理拒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将货物另行处置,已收取的定金和货款不予退回。,
(6)若乙方未支付全部定做款,则定做物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得转让、抵押、转移、变卖该机械设备,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1、保修期间,乙方不得向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购买零配件。
2、下列电话、传真、邮箱地址为双方履行合同的联络方式,若有变动,必须另行通知,否则必须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 乙方: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 传真号: 邮箱号码: 邮箱号码:
3、本合同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本合同壹式贰份,由双方各执壹份存档;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效力与本协议一致;本协议设备清单、技术标准、技术条件、零配件清单、定做物机械设备交接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相互交付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承揽制作合同3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平等、公平、自愿相互守信的原则,达成一致。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就乙方为甲方制作事宜,签定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 工程项目名称:
二、 工程总金额: 大写:
三、 施工要求
1、乙方负责设计、 施工、安装 。
2、甲乙双方在签写本合同的同时,甲方须向乙方首付合同的50%,即待工程安装完毕当日,其剩余款额计 人民币,甲方须向乙方一次付清。
四、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用支票或现金须将款项支付给持有乙方盖章的《收款单》的乙方职员。
四、 权利与责任:
五、 乙方按固定工艺程序制作,如有特殊要求,合同须直接体现,自按装之日起半年内,乙方对以人为本 诚信务实户外广告牌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免费更换、维修。如发生下列情况者,乙方则不承担责任:
1、甲方由于操作不当或人为损坏;
2、用户自行拆卸、检查;
3、不可抗力如雷击、火灾、水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注:如发生以上情节之一所造成损坏,由乙方维修,甲方需负担维修需费用。
六、乙方要保证安全施工,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出现一切伤亡、工伤等事故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保证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对甲方的建筑物不得进行严重损坏,如乙方在施工时对甲方的建筑物进行严重损坏,要负责赔偿。
七、如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诉讼至房山区人民法院。
八、承揽项目涉及著作权、肖像权、专利权、安装场地权、广告发布权等,概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承揽制作合同4
委托方
承揽方 广州市番禺区嘉华广告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广告承揽要求
1.1 项目: 1.2 制作地点:
1.3 颜色、规格或材料: 按委托方确定的设计稿制作,以委托方签字稿
为准;
1.4 起讫时间、日期:
第二条、广告制作费及支付方广告制作费 2.1 广告制作与安装费
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加工制作。
2.2 结算方式和期限 合同签定后,在制作前委托方予付30﹪合同款给承揽方即人民币;制作及安装完毕后余款马上付清。
第三条 验收方式及时间 委托方指定人员现场验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委托方擅自不覆行合同,按未履行部分广告制作费的 2 %,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 2 ‰,偿付违约金。
4.2 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按未覆行部分广告制作费的 2 %,向委托方偿付违约金;不能按期覆行合同,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完成部分广告费的 2 ‰,偿付违约金。
4.3 其它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五条 纠纷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1、2)项规定办理。
1、 向广州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 向广州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附件 两 件,名称 广告制作与安装承揽合同。
6.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日至 年月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