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为发展林业生产,加快荒山绿化,切实搞好我场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发挥森林
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减少自然灾害的作用,扭转以往荒山造林由甲方实施,又
因经费短缺,无力管护,造成屡造屡毁的现象,现经胜利林场职工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甲方
将部分荒山承包给热爱林业,责任心强,有志于荒山造林的职工。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乙方从业植树造林等林业
生产经营,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附草
图及gps点。
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2012年5月7 日起至2042年5月6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付方法:承包费为1.00元/亩·年, 亩×1.00××元/亩·年×30年
= 元,计人民币 元整。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
四、乙方承包的荒山用地性质属于退耕还林工程中“退一还二”的荒山造林任务,国家
不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的面积范围,甲方也不予任何补助。
五、乙方承包经营荒山造林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乙方承包 经营荒山造林及管护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六、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在2013年末前必须完成全部造林任务,并达到国家退
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要求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
七、自签订本合同起至2013年末,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经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
工程检查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甲方将解除本合同,并将该荒山承包给他人
造林。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承包费)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根据荒山立地条件,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以及在总结近年来荒山造林经验的
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决定整地方式、造林树种、树木株行距等。
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执行,甲方在乙方造林期间及时进行质量检查,
提出技术标准要求,乙方必须接受和执行。
十、乙方必须维持承包荒山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用途、建设或者毁林开荒、闲置
荒芜等。乙方必须认真搞好幼林抚育管护工作。 十一、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
包的荒山上毁林开垦、采石、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甲方要求乙方将承包的荒山用网围
栏围起来,并进行封山育林。 十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违反林业政策、
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规
划和技术指导。 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文件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
行相关手续。
十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荒山时,若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
率和保存率,已通过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验收的,其属于乙方的补偿费由乙方领
取;若未通过验收的,则该补偿费先由甲方领取并代为保管,待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13
年末)全部通过验收后,一并全额发放给乙方;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13年末)仍
未通过验收的,该补偿费由甲方收取,同时甲方将该荒山另行承包给他人。 十五、依据国家有关禁牧的政策规定,为了保护乙方承包经营荒山及其它林地资源,甲
方要求乙方必须做到:在承包经营的荒山上,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面积,不影响
林地树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以搞养殖业,但不得超过所承包的荒山范围,更不得在承包荒山
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 十六、乙方在承包荒山造林期间,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使用甲方所属职工及其子女,报
酬由乙方承担。
十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本合同。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
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
济损失。 十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给乙方的荒山,并转包给他人,由此
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乙方承包费也不予退还:
1. 改变荒山的林业用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林开发、建设的;
2. 毁林开荒、荒芜荒山的;
3. 在2013年末,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仍达不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
程检查验收标准的;
4. 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的。 十九、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
同有同等效力。
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森林公
安派出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 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2012年 5月 7日篇二:荒山承包合同书 荒山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愿、平等
的基础上经村民委员会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通过决定对 进行承包,经
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荒山概况:
1、位置:
2、面积及四至:见附件。
第二章 承包期限:49年,自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第三章 承包费及交纳方式:
1、承包费为每年按20900斤小麦折算支付。2014—2016年每年按25000元,以后按当
年11月30日当地面粉厂小麦收购价格折算承包费;签订合同时先支付2014—2015年两年承
包费50000元,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承包费,先交款后使用。
2、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章 土地的拨付:
1、甲方交付具体林地时,双方应签署标明具体林地方位、坐落、四至、面积的书面坐标
文件,并应于具体林地上实地树立界桩界标予以明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承包期限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3、甲方未按协议附件确定的时间交付山林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对具体林地的坐落、四至、面积等提出异议的,
双方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规划公益林地,不能转让。
第五章 承包权
1、甲方保证所发包的土地使用权四至及土地使用权属等无纠纷,如有他人以四至及权属
不清为由阻止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帮助协调处理。
2、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3、乙方不得在林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不得采矿。
4、承包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章 成果权
1、乙方在承包林地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
2、乙方有权在其设施、设备等财产上,以及其他经营成果上设有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
保权益,但不得以承包范围内土地所有权设定上述抵押、质押。
第七章 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益义务为:
(1)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2)甲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4)甲方应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
(5)承包期内如甲方须采伐该片林场内林木、进行采石、取土、修坟等活动,应当提前
十日通知乙方,并且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若甲方从事上述活动与乙方的正常经营存在
冲突时,甲方应当先行与乙方进行协商,且应当在经过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活动;未经
乙方同意,甲方若进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活动,应当 视为甲方违约,此时乙方享有解除权且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上述活动所遭受的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甲方拥有该地块承包土地及交接清单中列明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乙方不得破坏。
(7)乙方负责打深水井一眼,优先供给村民用水,整理规划建设村到山顶道路,费用由
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调关系,确保道路畅通。
(8)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打井、用水、用电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乙方因
打井、架电、铺设水电线路需占用甲方土地时,甲方应予以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9)林地防火由乙方为主,甲方配合,双方管控,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乙方在该处土地上只许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项目。
(2)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乙方的承包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5)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林地承包费,逾期30日不缴纳承包费用视为乙方违
约。
(6)合同期内乙方自主经营,有权对荒山进行利用、管理、使用、受益。同时乙方应当
按照政策法律和政府要求,搞好封山育林、防盗等措施。
(7)乙方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封闭式管理,甲方或其他无关人员经乙方许可后方可进入。
(8)本承包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9)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共事业等目的征用本协议承包林地,导致本协议不
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善后事宜。
第八章 特别约定
1、在承包期内如遇有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动、国家征地等),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
履行,对该处地块上投资的项目(承包前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除外)的赔偿归乙方所有。
2、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未继续承包,乙方在承包范围
内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水利设施、电路、树、围墙等)由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之日起30
日自行处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合同期满之日30日内未自行清理,乙方所有权益及乙
方所投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和权益进行处置。超出合同
期限乙方未自行处理,承包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资产,除上述约定外,乙方需每日支付甲
方本合同约定12年总承包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同时支付同期超占期间的承包费。
第九章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按相关条款执行外,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该处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处经济损失不
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期间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十章 附则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附件等, 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
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
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2、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
释。
3、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4、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到提交 诉讼解决。
5、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成立,甲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户
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 月 日